报载,上海某中学两名恋爱的学生,因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被学校的电视台拍摄并在全校播放,当事人受到许多学生的嘲笑,以致差点儿跳楼自杀。后来,因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当事二人表示要利用假期挣上一笔钱以后,将学校告上法庭,以讨回自己的名誉。对此笔者想说点不同的看法。
应该承认,当事人作为学生,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媒体支持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积极的,无可厚非。但是,我们要防止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幌子下,产生“负道德”消极作用。
据报载,当事二人也承认自己是在课堂上亲吻、拥抱,自己也是错了。我以为,学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其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我们没有必要把他们往事情的极端上引导——与学校打官司,不论是胜还是败,将来还有哪所学校能够接受他们?就算是这一次他们的高考分数也能过线,但是有哪一所大学敢于录取他们?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岂不是令人堪忧?
学生在校园内当众接吻、拥抱、牵手等,因为当着众多同学甚至老师的面,请问又有何隐私可言?此其一;二是如果放纵学生在校园内接吻、拥抱、恋爱等行为而不加管制,请问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还是爱情的伊甸园?三是曝光学生在校园内、在课堂上当众接吻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自由恋爱权,那么当他们当着别的同学的面接吻时,是否也侵犯了那些反对学生恋爱、反对当着别人的面接吻的同学的“视线权”?四是当他们的行为在电视台曝光以后,遭到众多同学的讽刺、嘲笑与指指点点,这说明什么?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心中有是非标准,认为他们当着大家的面接吻和拥抱是错误的,是有辱斯文的做法;五是学校电视曝光他们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那么他们当着众多同学甚至老师的面进行接吻和拥抱,难道不是自曝隐私?此二者又有何区别?
生活需要法律,法律是维护正当权利的利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教育领域,更要重视对人加强道德教育,道德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