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日前,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联合下发通知,对天津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说明。
物价部门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对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的居民,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对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的居民,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另外,通知要求,对于室内初装费和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的外管网建设费,有关收费单位仍得按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者李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