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补充通知》精神,天津财政和地税部门将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政策。
据介绍,此次规定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决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每年扣减2000元。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接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年底。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去年《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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