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11岁男童,在居住的小区内,被当班的保安作为人质绑架杀害。男童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违规操作有直接关系,因此向开发商深圳市一辉实业有限公司和管理者一辉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就管理责任赔偿100万元。
7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害男童名叫齐齐,是爸爸妈妈人到中年时生的独生子,父母对儿子疼爱有加。3月23日是个星期天,爸爸妈妈中午要出去办事,齐齐说要去找隔壁小朋友菲力玩,爸爸妈妈同意了。可是到了晚上6点还不见齐齐回家,而菲力说今天并没有看见齐齐。齐齐父母感觉有些不对,四处寻找却不见孩子踪影。晚上8点多,一个陌生人打来电话,声称孩子在他手中,要拿30万元才能赎回孩子。齐齐的爸爸答应第二天付款,之后向警方报了案。
24日早,在与齐齐家一墙之隔的空房子里找到了齐齐的尸体。警方侦破的结果令人震惊,嫌疑犯是当时在该小区当班的保安韩某。韩某当天晚上和其他保安赌博时输了7000多元钱,遂萌生了绑架勒索的念头。他看到齐齐的父母开车外出后,将齐齐骗入二楼一套未出售的房中,先用对讲机砸孩子的头,又用电话线勒孩子的脖子,把孩子弄死后打电话敲诈钱财。
庭审中,两被告,即一辉实业及一辉物业对齐齐被杀有无过错,及两被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称,被告在售房及物业管理中,不履行法律和合同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之间有着必然联系,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原告出具证据证明:被告违法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留下了安全方面的严重隐患,是这起凶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一辉实业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一辉花园直到今年才验收合格,但小区在1999年就已经入住。开发商在售楼书中承诺的安全防范设施———红外线监控设备至今仍未安装。一辉物业是隶属于一辉实业的子公司。一辉物业公司在建立保安队伍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局批准备案,保安没有上岗证,致使相关部门对其保安员资质情况失去监控。
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一辉小区的安全防范方面有诸多违法行为,没有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公司私招保安人员,并且没有按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培训,部分物业管理人员和保安赌博成风。韩某在案发前一直好赌,但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将其辞退,反而把他升任为保安队班长。正是由于被告的诸多违法、失职行为,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相互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一辉物业作为本案被告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其理由是,一辉物业不是直接侵权人,韩某虽是一辉物业职工,但他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并非履行公司正常工作的行为。此外,一辉物业对于韩某的侵权行为既没有教唆、也没有帮助,一辉物业也不是共同侵权人。作为第二被告的一辉实业公司对一辉花园并不承担物业管理业务,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被告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朋海松反驳说:韩某杀人虽不是职务行为,但是在韩某实施杀人行为,与被告没有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相关,正是这种不作为,导致了凶案的发生。因此,在韩因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应承担其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民事侵权责任。
住宅小区的安全,牵涉千家万户,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关人士指出,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审判对于推动《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具有现实意义。
原被告没有接受法庭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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