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日从市住房委员会获悉,自7月1日起,2003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开始实施。有条件的单位对租住本单位自管产住房且尚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住房补贴抵顶购房款,使职工得到住房产权。
据介绍,2003年公房出售价格不提高,仍执行2002年度政策,即市内六区和东丽区、北辰区范围内的一级地段砖混二等和钢混二等楼房,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下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超过30年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00元。折扣政策不调整;即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最长不超过30年)、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为10%。7月1日以后,凡有自管产住房的系统或单位,对已租住本系统(单位)自管产住房且尚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均可以其应得住房货币补贴抵顶其应交纳的购房款,使职工获得住房产权。住房补贴抵顶购房款比例由单位确定,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前维修基金、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不得以住房补贴抵顶。职工住房补贴高于抵顶购房款额度的部分,可由单位继续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解决;应交购房款高于住房补贴部分,由职工补足。办理以住房补贴抵顶现住房产权单位,应先制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再办理售房许可手续,并向市房委办提出抵顶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单位测算职工住房补贴抵顶额,报区、县房委办审核。其他程序,按现有公房出售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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