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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3月份以来在全国征集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线索,公开发布第一阶段对电信、运输领域的条款点评。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目前,消费领域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一些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今年,中消协围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与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同开展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各地消费者纷纷来电、来函,提供了大量有益的线索。
目前市场上电话卡种类繁多,随着各种卡的普及,消费者的不满也在增长,特别是对电话卡有效期到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问题反应强烈。
北京消费者马女士购买的100元神州行充值卡超过有效期3天,卡内剩余的80多元余额与号码一并作废。北京65岁的李先生购买的有效期3个月的50元充值卡到期后,因34元余额被封存,不继续充值余额作废,与中国移动交涉未果,被迫再次充值,但因使用率低,充值卡再次到期时,又被封存75元。《神州行充值卡详细使用说明》在众多的条款当中夹杂着这样的内容:“从您的神州行储值卡超过有效期起3个月内,我们会为您继续保留号码等待您充值,如果您及时充值,您将获得新的有效期,同时您原有的被封存的余额将被累加到新充值的金额中。如果3个月内您没有充值,将不能再进行充值,并被视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余额”。消费者认为,卡上只标明“截至日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未标明过期作废、余额不退等字样;如果充值卡内金额在续办的有效期内仍未用完,必须再次购买新的充值卡,如此循环往复,就好像上了“圈套”,实在是强迫消费。
中消协就此类现象发布点评意见:消费者付费后获得神州行等卡的一个号码和密码的使用权,此时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营者在卡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足以对消费者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而“有效期”的终止实际上只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依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经营者不能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值卡过期后,经营者将卡中的余额全部侵吞,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河南某出版社给北京宋女士铁路托运了两包书,两只包裹都用特制牛皮纸和普通牛皮纸里外包了三层,又用包裹专用化纤绳以“井”字形捆牢,到京完好无损。当宋女士准备把这两包邮件再从邮局转寄外地时,北京某邮局的工作人员称:邮件在10公斤以上的就得装箱。宋女士认为:两个包裹本身就是标准的铁路邮件,而且包装结实,规范。但该邮局工作人员坚持这种做法是规定。最后宋女士只得买了两只邮局的邮寄专用纸箱。
中消协点评认为,邮寄物品时的外包装究竟选用何种材料应由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邮局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规定明示给消费者,而不是借口规定,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邮局出售的纸箱。
随着人们工作节奏的加快,对快递公司的需求渐多。但不少消费者反映,一些快递公司的快运条款有失公允。小红马物流快递网规定:“对于快递货件的损坏、毁灭,短缺,丢失,污染,变质,收件人应在货件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异议,随后于72小时内提出索赔请求……收件人未在上述限期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请求者,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据《中国消费者报》调查,东方神鹿、目标速递等3家公司在快运条款中规定:任何索赔必须在发件后1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近的快运收件机构,逾期即视为自动放弃索赔要求,而且索赔金额不得从运费中扣除。
中消协在点评意见中说,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签订了速递合同后,快递公司应依法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但不等于检验时就能马上发现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快递公司不能只因消费者超过该公司规定的极为短暂的异议请求期,就单方取消消费者的索赔权、诉讼权。
据了解,中消协针对“霸王式”条款的点评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二阶段将针对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等;第三阶段为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等;第四阶段为公共事业(水、电、气、暖服务)、汽车(维修、说明书、合同等)、维修服务(手机、家电)、商场、超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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