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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将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新规定主要包括: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原有噪声超标的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或转产;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轻轨道路、铁路、地铁(地上部分)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对两侧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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