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4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日前在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案的4名被告人走私象牙及制品的犯罪行为,均被认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根据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犯罪后的自首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据《刑法》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各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1998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人刁某、李某、杨某和林某被单位委派赴苏丹国参加输油管道项目建设。4被告人在明知象牙及制品是国家禁止进境物品的情况下,分别购买象牙尖、象牙制筷子、象牙制雕刻品、象牙制权杖拐杖、象牙制印坯、象牙制鞋拔子等物品,藏匿于退运物资中偷运入境。1999年8月30日,4被告人偷运的这些物品在本市新港海关进境时被查获。案发后查明,被告人刁某走私象牙及其制品共计29.795千克;被告人李某走私象牙及制品9.84千克;被告人杨某走私象牙及制品14.91千克;被告人林某走私象牙8.7千克。
法院认为,4被告人目无法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购买、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象牙等,并夹带于其他货物中偷运入境,其行为均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4被告人或主动到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或被通知接受调查时主动归案,因此依法认定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4被告人走私行为是在外派劳务期间的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且证明其牟利目的的证据尚不足,以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均已被查获等具体情节,故依法对4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