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为了登记结婚而忙得“焦头烂额”的准“新人”们再不必为过“婚检”这道关“烦”了,“婚检”即将从婚姻登记条例中消失;有过婚史的男女也不必为再婚开证明而遭遇尴尬,因为以往结婚登记中所需要的关于“婚姻状况”的证明也被一并免除。这些都是在新的《婚姻法登记条例(草案)》中被明确规定的。
8月6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正式通过并即将出台的消息,随即南京、哈尔滨等地民政部门即将在月内予以分别实施。
我国1986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但在新规定中,这一项将被简化,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不需要到所在单位或是街道居委会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就可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刘王记处长介绍,由于现在实行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关于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一些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如有个小伙子到天津来工作后找了个天津姑娘,两人打算在天津结婚,但由于男方不是天津人,开婚姻证明变得非常困难,结果两个人在婚礼进行后才正式领到结婚证明。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每年都有人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遇到困难,有些人怕麻烦,结婚登记的手续也就不进行了,这样非常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家庭生活以及将来子女的生育、就学等问题。在新规定实施之后,这种特殊的困难就迎刃而解了。新条例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婚姻自由”的精神,结婚是公民一种合法权利,不能让公民独立人格受到单位的制约。
对于即将正式实施的新的《婚姻法登记条例(草案)》,针对其中免去的“婚姻状况证明”的相对的新办法是“从今年年底开始,天津市基本上就可以实现婚姻状况的微机网络查询,以此使婚姻社会法律化得到保证。至于部分频繁流动的人口的婚姻状况,新规定出台后,天津市也将会有相关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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