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日上午,记者从市公安局户政处获悉,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出台的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了7项户籍管理新举措,以方便群众办理户籍相关手续。
一、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本市所居住地,凭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本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本人自愿迁出户口,返回后准予恢复,在当地所生子女,可以随迁;与外地人结婚的,可参照现行投靠配偶条件申报落户。
三、外地大、中城市到本市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对外省、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在本市注册企业工作满一年的人员,要求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四、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自愿将户口迁出的,派出所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
五、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出生的,由原报分局审批,改为派出所值班民警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办理,不受计生政策的限制。对文件下达前出生的婴儿以及文件下达后出生但已随母落户的婴儿,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六、除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出国、出境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七、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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