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桑车深夜涉水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事后拒绝理赔。日前,东城法院判决该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魏某修车款六万余元。
原告魏某拥有一辆蓝色尼桑风度2.0L99款汽车。2002年8月4日凌晨2时30分,司机姜某驾驶着该车在返家途中遭遇暴雨,车被陷在名流家居广场东侧路的水洼里,水深没过膝盖,车辆发动机突然熄火。因魏某曾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姜某在同日早上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此后,双方办理了保险索赔的相关手续。2002年11月18日,魏某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无奈之中,他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8103元的修车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事故是原告强制发动机转动造成的,且原告编造虚假保险事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接到原告发生保险事故的报案后未及时进行鉴定。此外,由于被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在车辆涉水熄火后再次强制启动致使发动机损坏,也未能证明原告是在编造虚假保险事故,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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