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13日)上午,市二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对“黄色信息台”案进行二审审理,受害少年晓东的母亲全珍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众被告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因两家黄色信息台的负责人经合法传唤后仍拒绝出庭,昨天照例缺席审理。法庭上,当事人双方的主要争执点集中在天津通信公司是否有责任以及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并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激烈辩论。2个多小时庭审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法庭上,根据晓东代理律师提交的上诉状,合议庭确定了3项调查重点,即晓东父母是否有疏于监管责任;原审赔偿数额是否过低;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否妥当。合议庭逐一进行认真调查、询问。晓东律师表示,首先,原审认定晓东家长存在监护责任与事实不符,全珍正是很好地尽到了母亲的责任,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四处奔走呼吁,才有了警方捣毁黄色信息台窝点、净化社会风气的结果;其次,原审确定的赔付数额过低,尤其是精神损失费远远不能弥补晓东的心灵创伤;其三,原审判决诉讼费用的承担(晓东1万余元、两信息台各1千余元)有失妥当,应按过错责任由信息台全部支付。
三大疑团质询通信公司
“通信公司是否应对两家黄色信息台给晓东造成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通信公司坚持称,该公司是企业性质,非管理机关,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与信息台并非是合作经营关系,只是代为收费,双方之间并无利润分成协议,不存在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主审法官包颖的缜密询问、调查下,在晓东母亲声泪俱下的质询声中,市通信公司经受了三大疑团的拷问。
有无利润分成协议?
法官问:信息台能否不通过通信公司,自行开办信息服务?
通信公司答:可以,但通信公司业务网点多,信息台为了收费方便租用通信公司网络,通信公司也可从中收取一定费用。
问:在晓东拨打黄色信息台的过程中,通信公司与信息台是否共同获取利益?
答:信息台收取社办信息费,通信公司只从中获取1%手续费,而因拨打信息台电话产生的市话费用,通信公司理应收取。拨打信息电话时间越长,通信公司收费越多。
晓东代理律师提出,信息台小姐用黄色信息勾引晓东打电话,信息台获取了社办信息费,而通信公司则得到手续费和市话费,以2002年2月份话费为例,信息台得600余元,通信公司得300余元,接近信息台的一半,由此可见,通信公司绝不仅仅是代收费行为,双方是一种合作经营共同牟利的关系。另外,通信公司否认与信息台利润分成,但却不能拿出与信息台的书面协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信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是否未尽审查义务?
问:信息台违法经营,通信公司是否有制约机制?
答:通信公司只是对信息台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到通信管理局审查其是否开办许可证。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信息台违法经营,通信公司只能反映给通信管理局,并停止代收费。
晓东的代理律师提出,通信公司的上述答复已表明其有权终止黄色信息台网络的租用,但却因利润的诱惑而未采取行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责任,为何退市话费?
全珍女士指出,原审判决认为通信公司没有责任,不构成对晓东的侵权,那就意味着通信公司收取的市话费应是合法的,但是,判决中却又要求通信公司退还此笔市话费,二者互相矛盾,原审判决严重失当。对此,同意原审判决的通信公司未能作出解释。
庭审后,全珍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过1年多的治疗,晓东的状况尽管比先前有一定的好转,但精神仍不太好,每天仍要靠药物来治疗维持。目前,尽管信息台被抄了,但老板却早跑了,一审法院判信息台赔5万多元钱很可能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而有执行能力的通信公司却未被追究责任,对她家的困境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对此判决结果,全珍称虽然不可预料,但她将把这起官司打到底,不讨到明确说法绝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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