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的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也将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为使市民对新条例内容有更多了解认识,从今天起,全市将开展为期一周的宣传活动,各区县将以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新条例进行宣传普及。
此次新条例的颁布是本着现行生育政策基本不变的宗旨,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原条例条款进行了符合当前形势的改动。主要包括:
计生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为便于“人户分离”下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新《条例》对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做出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法律规定,提出“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产假
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比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至10元
新《条例》加大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保障力度。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至子女满14周岁前,可凭有效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可获10元奖励费。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违规生育要缴社会抚养费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居(村)民,将征缴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自收取之日起三日内纳入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去缴纳的,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由法院强制执行。
计生人员行政违规受处罚
新《条例》更加强调计生工作依法行政,还特别设立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追究责任的条款。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都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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