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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过程中群众存在的一些疑问,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要求的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列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据了解,本市自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以来,已有5万多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列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四类下岗失业人员是: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以及1984年后参加工作,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据介绍,符合规定范围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各级劳动部门将及时为其办理发证手续。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暂不停发失业保险金,待其取得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其《就失业证》暂不收回,待其取得营业执照时,再将其《就失业证》存入本人档案;下岗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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