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煤大省山西省31日下发专项通知,规定如复产后煤矿发生3至9人事故的,撤销乡镇长职务;发生10至19人事故的,对县(区)长给予处分或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的,对市长(专员)给予处分或免职。
据介绍,这项通知对煤矿复产验收的标准、范围、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矿长未参加培训的或培训后不合格的、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未认真进行安全整顿的煤矿,以及重点产煤县的3万吨以下矿井和没有派驻安全监察员的乡镇煤矿将不予验收。
山西省省长刘振华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煤矿数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关掉,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山西煤矿复产验收定规矩:谁出事故摘谁“帽子”
31日上午,山西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下发了《关于搞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复产验收的标准、范围、程序等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了对各级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
山西省地方煤矿从8月19日起停产整顿后目前已进入复产验收阶段。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市长、县长签字的,不准授权或委托他人签字。因在检查验收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等原因而导致煤矿复产后发生事故的各级领导将受到严肃处理:复产后煤矿发生3-9人事故的,要撤销乡镇长职务;发生10-19人事故的要根据情节对县(区)长给予处分或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的要根据情节对市长(专员)给予处分或免职;同时要严肃追究负责验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
《通知》明确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矿长未参加培训的或培训后不合格的、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未认真进行安全整顿的煤矿,以及重点产煤县的3万吨以下矿井和没有派驻安全监察员的乡镇煤矿将不予验收。
山西省省长刘振华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煤矿数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关掉,要把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与加强企业基础管理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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