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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诉讼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目的就是使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最终的救济途径,有人称司法诉讼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诉讼也是社会实质正义的保障途径。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律师费的居高不下,以及其他诉讼成本的无休止上升,很多经济窘迫的人虽然渴望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苦于无力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而不得不忍声吞气,甚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虽然没有哪个机构认可或者明示支持这么一种失衡的状态,但是,当这种状态由于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而不得不无休止地持续下去的时候,实质正义就变得遥遥无期。可以说,经济的不平等地位,导致实质正义更加没有确定性。
正因如此,一些法治国家都将法律援助列为政府和律师的义务。在中国,法律规定了某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不过,这种援助范围非常窄,且仅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其目的不是法律援助,而更倾向于保障死刑犯的权利,防止出现错判。
现在,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援助义务以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就以制度的方式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这样的规定,势必扩大法律援助的提供量,以平衡日益突出的求援者众和援助者少的供需矛盾。
从公民的角度宏观地看,援助的法律化和义务化,将使更多的求援者获得帮助,这就有利于过去那些因为打不起官司而不得不忍受不公平煎熬的人重新获得公平。这就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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