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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经济困难”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4、五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5、法律援助经费严禁侵占私分挪用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条例》,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将被勒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8、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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