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决定,从即日起对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月注资。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储存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保险费以及利息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以天津市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其他资金、利息。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外,社保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具体标准是:在职人员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岁的按1.2%划入。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年满70周岁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其个人账户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停止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困难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记个人账户,也不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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