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香港议员刘慧卿公然鼓吹‘台独’事件”
8月16日及17日,身为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刘慧卿,不顾舆论的劝阻,悍然赴台,参加臭名远扬的“台独”组织“群策会”举办的研讨会,并公开发表了“台湾人自己决定独立不独立”的言论。
违反基本法的谬论
这显然是违反基本法的。因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中,开宗明义就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基本法”的核心,就是要实践“一国两制”。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全面论述了“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行,我们都坚决反对。台湾的前途系于祖国统一。”然而,刘慧卿却要否定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公然声称“台湾前途由台湾人自决”,在受到了香港舆论的严正批评后,又于8月30日“再吐心声”,公然指“中国和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是刘慧卿企图分裂祖国真实面目的大暴露。
正确认识“主权在民”和“公民投票”
刘慧卿的言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心血来潮偶然而发的。她和其他香港某些派别一直都认为“主权在民”,他们也一直在追求所谓“还政于民”。所以,不能不将这些问题讨论清楚。
主权在民对不对?当然对。毛泽东曾经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但是,当代表人民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后,就表示人民已经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了国家政权,这一部分权力形成国家主权。在主权和人权的关系上,主权大于人权。因为主权是全体人权的集合,它属于全体人民,由权力机关行使,而不再由个别人所有,不能分割。正如一瓶水是无数个水分子组成的,但是你却永远也不能把一个分子拿出来一样。
在民主制度内,人民有权力通过民意调查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权力通过参加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的听证会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还有权力按照法定程序罢免代表或者议员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政府在决定事关民生的重大议题时,也可以举行公民投票的形式,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但是,在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极其重大的问题时,个人或者部分人民却没有权力以任何形式(包括公民投票)与全体人民做出相反的决定。
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前途和命运是和全中国的人民和中华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台湾当局没有权力举行所谓的公民投票,因为台湾的人民只是中国人民中的一部分。大陆和台湾人民共同决定着台湾的前途。退一步说,即使要进行“决定台湾前途的公民投票”,也必须是包括祖国大陆十三亿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参加,才能是有效的。
正确认识“言论自由”
刘慧卿的言论理所当然地受到了香港舆论的严正批评。但是,她却狡辩说她有言论自由,是要求“还政于民”。
言论自由好不好?当然好。但是,言论自由却不能是无限制的。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同时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不触犯法律为前提。“法律之内完全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世界上没有一个社会存在着绝对的言论自由。任何一个政府都会制定条例,确保人们不会藐视法庭、毁谤他人或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当然更不容许试图推翻国家政权或者政府的言论和行为。刘慧卿的言论已经超过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所谓“还政于民”根本只是一个幌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