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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据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为全面落实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原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同时,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结合本市扩大再就业的实际情况,市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各项政策和措施。据了解,调整完善后的政策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时间。将原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均执行到2005年底的规定,调整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劳务派遣组织,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政策优惠。
二是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将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三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将小额贷款政策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
四是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将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必须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才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调整为上述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有关政策。
五是调整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有关政策执行时间。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简化现行申办补贴程序,提高现行补贴标准。
六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企业,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七是调整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负担办法。各级政府应增加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总量,托底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
八是增加再就业支出预算。各级财政要根据再就业政策,在预算中安排再就业资金,按照政府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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