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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刘涌案的改判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刘涌是否应该改判”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在所有的争论中,很多与这个案件有关的人也走入了公众的视线,比如为刘涌担任辩护律师的田文昌就是一例。此案中被告人的律师能够走入公众视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在这个案件中发表了辩护意见而使得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程度减轻。
从目前的报道中看,无论在电子媒体还是平面媒体中,为刘涌辩护的律师田文昌都遭受到了不少责问,除了对田文昌辩护理由的责问之外,更多的责问则是对他作为律师的人格的责问,很多人不能理解的一个问题是:有着中国第一刑事辩护律师之名的田文昌,为何要给一个“黑老大”辩护?田文昌究竟收了刘涌多少钱?这种针对于辩护人的责问甚至是责难,随着刘涌案改判的争论也越发激烈,然而这种争论已经越来越偏离了对此案的争论目的,开始有了人身攻击之嫌。
众所周知,辩护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在被允许委托的三类人员中,律师排在了第一位。所以,田文昌律师接受委托为刘涌辩护,并没有什么可以质疑之处。
责难的根本出处在于,律师所接受委托的辩护对象有点“特殊”,因为在这个案件中,田文昌接受委托辩护的人是刘涌,而恰恰是在他辩护之后,判决结果得到了改变,因此他遭到了责难。当然,我们也可以这样想象,如果他接受了张涌、王涌的委托,恐怕无人关注;如果他为刘涌辩护的结果是“罪加一等”,恐怕也没有人来责难了。可问题是,难道这样就正常了吗?
以平等的心态去看待一个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权利等等,体现着公民的法律素质。当然,以平等加平常的心态去看待辩护人,更是体现着公民的法制修养,像看待罪犯一样看待他的辩护人,将辩护人简单理解为“为坏人开脱、说好话”的人,则多少显得有些愚昧了。
作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为被告人搜集有利证据,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辩护义务。一个合格的辩护人不在于他为谁去辩护,也不在于他收了委托人多少钱,而在于他是否真正尽到了一个辩护人的责任。所以,在强调“被告人与公诉人的法律平等地位”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关注一下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当然,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而达到非法辩护目的的辩护人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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