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法学系副主任刘晓纯
在以往的法律文本上,对于以殴打、残害等武力暴力造成的伤害均有明确、详尽的司法解释,但未对“冷暴力”作出明确或细化的解释,涉及“冷暴力”的案件也尚无完备的法律条文来界定。
从理论角度而言,法律上认定“冷暴力”时要看是否有侵权行为,一方为达到离婚或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使用消极手段或语言刺激对方,造成其心理压力,精神遭到严重打击。损害后果严重是认定“冷暴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实施精神暴力的后果不仅使婚姻无法存续,还使受害者的精神伤害远远超出了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弥补的。精神受伤这一严重损害后果,排除家族遗传等其他因素,与配偶长期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目前对于精神暴力的鉴别、取证等尚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受害者的权益不容易完全得到保障。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很难认定谁是过错方。
对于“冷暴力”,受害者不是不可以通过维权来抗争,关键是要有意识收集证据。其实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迹的,如谩骂的语言、冷淡的时间、侮辱的方式等都可以收集作为证据。一旦构成家庭精神暴力的话,就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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