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今后凡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水质标准的污水,将不能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否则将被依法处理。《条例》还对本市废水排放实行统一管理,并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条例》提出,医疗单位、生物制品、肉类加工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条例》提出,没有达到排水标准的超标排水、未经许可排水、不按照排水许可内容排水或者强行排水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不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或再生水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保证再生水有效安全使用,《条例》提出凡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凡盗窃、故意损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妨碍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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