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当事人财物和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绝不能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搞创收来维持机构运转。
根据《条例》关于“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授权规定,目前市司法局正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出台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市司法局负责人强调,法律援助律师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决不能因为是免费服务而忽略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把热情服务作为工作目标,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尺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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