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办理一起由区人民法院指定、为3名聋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与事实不符,而应是数额“较大”。这个一字之别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依法维护了聋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2001年6月10日,宝坻区法院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3名聋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刑事辩护。经过初步了解案情得知:犯罪团伙中的被告人分别来自辽宁、吉林等地,他们利用向自行车后轮插铁丝,待骑车人下车解铁丝之机抢夺作案,前后共作案9次,抢夺现金、存折、物品等共计折合人民币61433.8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接案后,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立即投入到办案当中,并聘请聋哑翻译人员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办案律师不辞辛苦地走访了受害人及相关知情人,获得了大量“一手材料”,使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律师发现被告人第9次作案后,将现金300元占为己有,但把3个活期存折和其他物品全部丢弃。案发后,被害人及时对丢失存折进行挂失,避免了实际损失。基于这一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的规定,律师认为不应将涉案的活期存折内的储蓄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夺罪,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与事实不符。从而律师将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作为辩护重点。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没有将被告人抢夺3个活期存折的储蓄金额55944.85元列入犯罪数额,而以犯罪数额“较大”为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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