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400余元
北方网消息:一市民因在骑车行路中,突然陷入一无盖自来水井中意外受伤,而将自来水井的所有者——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开庭后,高某自称今年6月26日下午6时左右,他骑自行车沿河东区津塘公路南侧自西向东顺行。当其行至一号桥以西二三百米处的一个路口时,由于其紧跟着的一辆汽车突然拐弯,他没留神车轮一下子陷入一无井盖的自来水井中。高某当即从车上跌落下来,后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右膝擦伤,软组织挫伤”。其后,高某和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方面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最终走上法庭。高某在起诉书中要求,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近万元。
而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受伤的事实与自来水井存在因果关系,前一段时间津塘公路因轻轨工程施工而路面混乱,井盖丢失后,自来水集团方已经派人将该井用土填平,在事实上不可能造成原告的损伤。但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8月19日拍的一张“惹祸井”的照片已经与事发时不一样,由此不同意被告的说法。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还提出了另外一个观点,其认为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当时天亮的情况下骑车行路,有注意路况的义务,对后果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上午10:40,河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来水公司因对公共设施监护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高某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亦应对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对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经济补偿等9000元,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仅对高某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400余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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