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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以总局令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门都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规定在用餐时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办法》还同时规定,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黄金时间播放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从2004年开始,观众在黄金时间收看电视剧,不用再担心被广告打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插播广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
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暂行办法指出,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除19时至21时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用餐时间不得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广告
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播电视广告,以后将不得在人们用餐时播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进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
广播电视每天播出广告不得超过节目总量五分之一
广播电视中广告数量太多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总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
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
暂行办法规定,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此外,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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