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我国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而根据原来的规定,边境贸易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
这一规定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中的内容。办法还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