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已经下发执行。近日,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针对《通知》有关精神表示,下岗职工自主创业,3年之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该负责人介绍,近来出台的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到极大关注。对此,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减轻他们的负担,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已经出台的一些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等。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上述政策依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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