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位九旬老人因自己的退休金已无法支付入住养老院的各项费用,将五个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五个被告每月各自承担赡养费用200元。河东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判令老人的五个儿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判决书随附的“法官忠告”感人至深。
原告诉称,原告是五个被告的生父,由于年老体弱,身患重疾,生活不能自理,因此入住了本市的一家养老院。由于原告身体每况愈下,原告的退休金已无力支付养老院的月基本费用,因此要求五个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在庭审中,只有原告的大儿子和小女儿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支付给老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其他三个被告在庭上均为自己做了辩护。原告的大女儿承认原告所述属实,但是由于自己身患糖尿病,生活、医疗尚需子女照顾,只同意支付原告每月20元的赡养费。原告的二儿子和小儿子称原告入住的老人院收费太高,且原告入住该老人院事先并没与他们商议,他们并不知晓父亲已入住养老院,因此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情况基本属实。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的两个儿子对原告入住老人院并不知晓不能构成免除其赡养义务的理由,且二被告有经济能力承担对原告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高龄老人赡养义务。原告的大女儿确患有糖尿病,且收入不高,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需要,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下判决:判处原告的大女儿承担原告每月的赡养费100元,其余四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法官忠告感人至深
原告系五被告生父,现原告已90岁高龄,经历生活的风风雨雨养育五被告成年。五被告的年龄日趋增长,且有步入老年人的。五被告的生活水平、身体状况各不相同,常年的生活,相互之间难免产生隔阂和矛盾,然而作为五被告应当看到原告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实,不要因兄弟姐妹之间的恩怨而影响原告的生活,五被告应当念及亲情、父、子女情,克服自身困难,抛弃个人恩怨,妥善安排好原告的生活,以使原告能安享晚年、安度晚年,这是子女的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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