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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语言工作委员会获悉,普通话首次成为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项必备条件,各级国家公务员要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在公务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坚持使用普通话,普通话还要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及晋升的参考条件。
据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公务员在公文起草及公文写作中要坚持使用规范字,避免公文中出现异体字、繁体字(特别要求用繁体字的除外)、二简字、错别字。本市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普通话水平不合要求的,单位将组织培训及重新考核,两次考核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普通话将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参考条件,普通话严重不合格的公务员可能被调离原职。据语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公务员是政府机关的“形象代表”,顺利推广普通话,政府的“代言人”要起到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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