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事件
2003年10月13日,甘肃《兰州晨报》惊爆新闻:当年曾震惊全国的“乡干部轮奸少妇”案有了最新进展:案件被发回重审。
报道称,日前,甘肃省高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武威市法院(2002)武中刑一号第28号刑事判决,发回甘肃省武威市中院重新审判原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乡计划生育站站长王炳琪、乡党委副书记樊义学等聚众强奸轮奸妇女一案。
无独有偶,就在同一天,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也向某市政法委提出报告,就某区法院对肖高(化名)等5名未成年被告的强奸案判决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及依据上存在一系列问题;希望该市政法委能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关注此案。
记者注意到,这两个案件的性质、警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理念,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强奸轮奸案;主要证据都是所谓受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受害人都是在事发20天至数月后才报案,当时的直接物证均已不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有先否认、后招供、之后又在庭审时翻供(并称遭到过刑讯逼供)……
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遵从的是“疑罪从无”的审判形式,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使怀疑嫌疑人有罪,也应以无罪判决。但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还留有“有罪推定”的痕迹?
1
村干部五人
轮奸村妇?
据《兰州晨报》报道,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谢河五坝村5组农民严琴(化名)在丈夫的陪同下到凉州区公安局报案,称自己20天前,即10月31日下午被本村村委会主任谢金寿的妻子赵桂花以帮忙做饭为由叫到谢金寿家后,乡党委副书记樊义学、乡计划生育站站长王炳琪、乡政府司机赵永胜、谢金寿的干亲家石生海先后多次强行将自己奸污……案中所涉的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乡政府领导干部、一名乡政府工人,一名村干部。
严琴报案时,提供了两枚纽扣和一枝钢笔,称两枚纽扣为谢金寿和石生海强奸自己时,她乘机将石生海的一枚纽扣撕下后装起来了,谢金寿的纽扣是自己用嘴咬下来的,而钢笔则是王炳琪在自己身上时从其口袋中滑出后,她乘机压在身子下面,他们强奸完出去后,她顺手装进了口袋。
在进行大量审讯和对证物鉴定后,公安部门认为乡村干部集体强奸案成立。11月29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分局报请凉州区检察院批准,正式逮捕了樊义学、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谢金寿和赵桂花6名犯罪嫌疑人。2002年4月23日,“谢河乡干部集体轮奸妇女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除樊义学外,其余5名被告均将预审时的供述推翻。而樊义学则自始至终称没人奸污过严琴。
2
公安动用
"高压"政策?
犯罪嫌疑人之一王炳琪在法庭上供述,从2001年11月20日被抓至11月21日晚的一天一夜中,公安机关只给他吃了一个饼子;11月22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让他接了赵永胜用内部电话打来的一个电话,赵在电话中说公安人员问的问题他全承认了。在各种压力之下自己才违心编造了强奸严琴的事实。赵永胜则在庭审中称,他们自始至终没有调戏过严琴,更谈不上强奸,由于公安局审问人员三天三夜不让睡觉,不给东西吃才被迫编造了强奸严琴的情节,有的情节还是在公安人员的提示下编造的。他在公安人员的要求下用内部电话给其他被告打电话,告诉他们自己已招了。石生海在接受审判时说,自己被抓后,公安人员多次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对自己进行了殴打,其中两颗牙被打掉,腿部被打伤,被逼无奈之下只好按公安人员的要求承认强奸了严琴。谢金寿在庭审中供述,公安人员预审时对自己进行了毒打,还将石生海和赵永胜的讯问笔录给自己看过。经过公安机关的多种高压手段后自己全部按公安人员的要求招供了案情……而该案再审时,法庭传唤了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分局参与侦查预审此案的民警,民警在法庭上全部否认在预审阶段对被告采取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被法庭采信。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底作出初审判决,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3
一枝钢笔和两枚纽扣
能成定罪依据?
经公安部门调查证实,两枚纽扣正是事发当天谢金寿和石生海所穿衣服上的纽扣,王炳琪也承认钢笔是自己的,但在何时丢的已记不清了。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严琴所提供的两枚纽扣虽然材质、外形与被告人谢金寿、石生海的衣服纽扣一致,但这种纽扣在武威的商店里花几分钱就可以买到,不能作为强奸案的证据。王炳琪的钢笔是在严琴手中,但严琴在所谓被强奸后曾到乡政府王炳琪的办公室办理准生证,其间严琴完全有机会拿走王炳琪的钢笔。即便严琴是在谢金寿家拿到王炳琪的钢笔,也不能证明王炳琪就对严琴进行了强奸。<
甘肃著名律师吴桂英在接受《兰州晨报》记者独家专访时提出,此案存在很多疑点:受害人陈述前后不一。严琴陈述强奸过程时,一会儿说5个人强奸了自己,一会儿又说3个人强奸了自己;而且据严琴讲,她被5人多次强奸时,自己的衣服被他们撕破了,她出来后到一名叫杨淑花的村民家借针缝了衣服。但当吴桂英律师询问杨淑花时,杨淑花证实,当天下午严琴是到她家借过针线缝了衣服,但来时脸色无任何变化,头发也很整齐,自始至终是笑嘻嘻的(讯问笔录中关乎此案最重要的严琴的脸色究竟如何、头发是否很乱等情节没有显示,不知是公安人员缺乏调查常识还是有意不写入笔录)。
在公安的审讯笔录中,除樊义学外,几名嫌疑人所交代的强奸地点、次序,哪个人实施了强奸的情节全对不上号,出现的反复较多。这足以说明他们是在强大的审讯攻势下依据公安人员的指示做出的。
吴律师会见被告时,石生海的两个牙齿被打掉了,虽然办案民警在开庭时矢口否认,但事实就是事实。庭审时,赵永胜当庭出示的伤口充分说明民警在预审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按照一般常识,公安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严禁同案嫌疑人见面,但此次为了使几名嫌疑人招供,竟然使用内部电话,让嫌疑人互相“规劝”对方。严琴被5名男人强奸后,连续昏倒过几次,为何不到医院治疗,获取充分证据?严琴为何在遭强奸后过了整20天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4
13岁晓鱼被轮
奸有铁证吗?
2003年9月14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接到某市几位未成年被告母亲的投诉,声称对某区法院对他们孩子的强奸案判决不服。由于该案涉及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中心充分重视,指派律师专门对两位母亲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组织中心5名律师进行讨论,一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中心律师告诉记者,判决书认定200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肖高(化名)等五人,数次在不同地点,将13岁少女晓鱼(化名)奸淫。
而判决书作出如上认定的主要证据是:1.被害人晓鱼的陈述。2.公安分局出具的五被告人的年龄证明。3.晓鱼对五被告人的辨认笔录。4.医院出具的证实晓鱼处女膜破裂的诊断证明。5.现场照片。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7.五被告人的供述。<
中心律师认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并不能证实五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的事实。其理由如下:
1.年龄证明只能证实五被告的年龄,在本案中只能作为如果五被告有罪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2.辨认笔录只能证实受害人晓鱼认识五被告人。受害人与肖高等几名被告都居住在同一个小区,而且是同一学校的学生,互相认识完全正常。3.医院出具了证实晓鱼处女膜破裂的诊断证明。但是处女膜破裂这一鉴定结论至多证实肖高确实与晓鱼发生过性关系(晓鱼已就此做过陈述),而不能证实当时未满16周岁的肖高与晓鱼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更不能认定晓尹(化名)等人也实施过强奸。4.现场照片只能证实某公司小学校女厕所和铁皮房子的存在,不能证实五被告人在这里实施过强奸晓鱼的罪行。何况晓鱼和五被告人都曾在该小学就读过,知道该小学有女厕所和铁皮房子完全正常。不能证实照片中的厕所和铁皮房子就是五被告人强奸晓鱼的现场。
与甘肃严某类似,晓鱼在短短的12天内,所做的三次供述存在着巨大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差异。三次陈述对于五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人数、过程、知情人员、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次数等问题的陈述均不一致。即便考虑到受害人的年龄、记忆特点、内心害怕报复及害怕传出去的忧虑以及监护人未在场等合理因素,也难以排除受害人是在说假话这一质疑。
还有一点与甘肃一案类似的是,五被告的供述均是先做无罪供述,再做有罪供述,然后又做无罪供述,在法庭上又一致推翻原有罪供述。五被告人一致提到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胡说的。五个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对于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人员、犯罪过程、知情人员、犯罪过程前后的情节等问题无法相互印证,不能与受害人的陈述相吻合。而除了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外,公诉机关没能提交其他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证和避孕套等有说服力的物证,导致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受害人确实遭到五被告人强奸的结论。因此中心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5
是“有罪推理”
还是“疑罪从无”?
专家指出,客观地讲,上述两案确实不是一个令人能排除所有疑点的案件,没有人能解释通既然没有人身损害事实发生,为什么受害人会豁出名誉等一系列问题报案;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合理的解释她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谁也不敢拍着胸脯说没有侵害事件发生,全是绝对的冤假错案。但是我们只能完全依据现有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作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评判,而不能掺入任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个人感情。因为《刑法》确立的最基本原则就是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甘肃吴桂英律师在接受当地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的审讯方式都是适用“无罪推理”审讯方式,而甘肃一案中公安人员先入为主,完全按照“有罪推理”的审讯方式,即在案件侦破前公安人员已将6名嫌疑人在思想中定为“有罪”,再按“有罪”的方向进行审讯,直至“案件完全侦破”。这种做法与现行审讯政策相违背。
而审判机关的判决也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审判方式。吴律师说,目前,我国审判制度遵从“疑罪从无”的审判形式,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使怀疑嫌疑人有罪,也应以无罪判决;这样可以避免错误判决而使嫌疑人蹲冤狱,而村干部轮奸案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合议庭仍判处嫌疑人有罪,这是与“疑罪从无”的判决方式相违背的。
6
仅有陈述和口供
绝不能定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上面两个案件,都是在没有扎实的证据,而办案人员凭主观臆断的、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得出的结论;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在审理案件时像传统做法一样,过多依赖的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而这样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办案人员必须真正接受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不能凭猜测和先入为主的个人主观臆断来审理案件。
他说,我国《刑法》第46条明确提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里面最关键的话就是,仅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这一条款的核心,体现了证据的重要作用。对强奸类的案件,不能过分迷信被告人的供述,更不能轻信所谓受害人的陈述;一定要调查其他相关证据,如现场物证,被害人陈述中所指认的犯罪嫌疑人特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被害人报案的及时程度,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而被告人又以刑讯逼供为理由,否定原来的供述,这样的案件不应判决被告人有罪。<
7
被告母亲呼吁
采用仪器测谎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告诉记者,在向中心投诉时,两位未成年被告的母亲,均向她提出能否为孩子进行仪器测谎检测,如果仪器真能证实孩子有罪,她们愿意让孩子伏法。
张雪梅告诉记者,关于测谎仪在刑事犯罪案中的使用,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大争议,测谎的结论一般也不作为直接证据,最多也就是参考。测谎仪在刑事司法中的使用在香港和国外非常普遍,而在国内还很少使用或根本不使用。她说,“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修改后确定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中一直是重证据、轻口供。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的司法人员往往会对案件有一种主观的认识,这种主观认识又往往会对办案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有的司法人员不惜采用诱供、逼供的方法……
虽然,测谎仪也有一定的误差,测谎结论并不完全准确,但是测谎仪毕竟是科学仪器,没有人为的因素干扰,因此她认为对于一些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争议较大而又没有其他合法证据充分佐证的刑事犯罪案件,应该采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甚至必要时也可以对受害人进行测谎。
当然,单独使用测谎结论有可能给侦查和审判工作造成误导,但司法人员只要注意使用测谎结论与其他证据共同使用,或利用测谎结论搜集更多证据,把测谎结论作为案件侦查和审判的一个参考,肯定会大有裨益。如果非要强调测谎的不准确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那么诱供、逼供同样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测谎仪在刑事案件中的引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减少诱供、逼供现象。所以,她建议在一些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争议较大又没有其他合法证据充分佐证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可使用测谎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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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没有
"无罪"可能?
记者注意到,就在甘肃一案5名被告对省高院的重审裁定给予无限希望时,当地记者从有关方面得到的消息却不容乐观。市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就告诉记者,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已积极准备以“猥亵妇女罪”再次起诉。这样一来,这几名嫌疑人仍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据其分析,如果将这几名嫌疑人以无罪释放,就会牵扯出错案处理、国家赔偿以及对刑讯逼供的行政处理等问题,这是法院不愿改判的最主要原因。<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为了避免被国家追究错案赔偿的责任,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个案由不行,再换一个案由起诉的现象,简言之,既然进来了,就不会轻易放你出去。这正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几年来,赔偿案不多的原因之一,我们现在恰恰应该反思的是,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避免“合理”避开错案赔偿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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