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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近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不需要再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
新出台的条例第23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免费登记。据此,合法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不需要再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通过相关证明即可为孩子上户口。
据介绍,河北省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申请办理生育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在一到三个月内对申请给予审批或书面答复。对于已经领取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妇,如果妊娠已达14周以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将被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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