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自本月20日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以来,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已对辖区内的商场、超市、饭店等52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其中发现很多商家在聘用临时工时问题严重。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大型商场中的出租柜台、个体小饭店和一些新进员工单位,用工不签订合同、超时加班以及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突出。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往往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截至昨天,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已责令8户小型饭店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拖欠工资6000元,32户用人单位由于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被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另外8户新进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依法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并督促两家事业单位补缴50000元失业保险费。
试用期多长有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强调,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缩短或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来确定。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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