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一个肾标价10万人民币,一名男子为了谋财竟然打出了卖肾的招牌。
这张“卖肾”的白纸条张贴在黄纬路的一张电线杆上,下面只有传呼两个字和一串数字。拨打传呼后没过多长时间,一名男子就回电话了,在电话中,这名男子说见面后再详谈主要细节。
按照约定地点见面后,记者才发现对方是一名瘦弱的男子,穿着一身黑色衣服的他说自己已经32岁了,身体健康从未生过什么大病,因去医院的次数太少,所以至今都不知道自己的血型。
也许是见到“买主”很兴奋,这名男子反复说自己骑了2个多小时的自行车,才从家中赶过来。
“为什么卖肾,是因家庭困难吗?”
“不是。”这名男子回答。
“家里人生病急需用钱,还是孩子上学用钱?”记者进一步追问。
“这些困难全没有。我需要一笔钱做买卖,只有做大买卖才能赚大钱,所以需要大本钱。”男子神往地说道。
“如果对我不信任,可以提前签订协议。”这名男子胸有成竹地说。
“换肾手术现在已很普遍了,这么成熟的技术肯定不会出意外,我也是多方打听后才在几家大医院门口贴出告示。我想赚大钱,做大生意,我需要10万元现金,很需要。只要有了10万元,我就可以当老板了。”
“看来你对这方面很有研究。”
“我查了很多资料,少一个肾不会有多大影响,一旦出了事也不会找到你们头上。”看来他认为找到了真正的买家,“这样吧,我先不要钱,在把我推进手术室前一分钟,你们把10万元钱交给我,我总不能在麻醉状态下还能跑吧?”
“家里人同意你这样做吗?”
“这些都不是你们考虑的问题,我既然想卖就已经做好了准备。什么时候交钱去做检查?”看来这名男子很迫不及待地想拿到这10万元钱。
报料人:电话号码为2635****的徐先生奖99元+极玖超市50元商品
细节·说法
买卖器官与国际法相违背
第三中心医院张主任说,民法、刑法中没有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献血法实施后,卖血行为已经被禁止了,那么买卖人体器官更应该禁止。法律界人士分析后认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另外,我国现行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器官能不能买卖,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以被视为允许,但根本前提是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这种行为无效。从各国惯例来说,器官买卖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择手段的攫取财富,到最后吃亏的总是自己,虽然现在出卖的是自己的器官,但当以后触及更多利益时,很难保证不见利忘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