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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至今,已经整整十年了。几乎没有哪一部法律像《消法》一样,和中国所有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如此息息相关。
现在,大多数的中国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或消费欺诈时,大都会选择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懂得利用《消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格式合同”、“消费欺诈”、“双倍赔偿”等词语,人们更是耳熟能详。可以说,中国的消费者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善于利用各种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虽然中国的消费者从来没有停止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但在开始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消费者的这种努力只是零散的,也是缺少法律观念的。甚至在《消法》颁布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许多人对它的认识还仅限于名称。《消法》十年来在中国的普及和不断深入人心,除了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组织不遗余力的宣传教育外,应该说,一个个“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都在这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消法》是1993年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当时,我国还在实行“福利分房制度”,私家车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个梦想,电脑、手机也没有现在这么普及。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十年以后,中国的消费领域和消费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争论也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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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对于买房这样的大事可要擦亮眼睛 |
争论一商品房该不该双倍索赔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我国在商品房领域的投诉已经连续7年递增。1999年6月,大连一购房者以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导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房”构成欺诈为由,曾获得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作出的房屋买卖双倍赔偿的判决。尽管此后,该案被发回重审,并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消费者败诉,但买房被骗,能否依照《消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的问题在当地乃至全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此后在大连以及山东、北京、吉林等地又先后出现了多个以买房被骗为由,请求法院、检察院依《消法》第49条规定给予购房者双倍赔偿的案件。最终,2002年12月,河南省鹤壁市的一起商品房欺诈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申诉后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三审均认定消费者应获得双倍赔偿。这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
商品房虽然名为“商品”,但是在《消法》第49条到底是否适用于商品房这个问题上,曾经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不少意见认为,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第49条。其理由有三:
一是《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
二是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有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即使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万,如判决双赔,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失衡。
但是更多的人却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当年曾经参与拟订《消法》的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中华全国律协业务委员会顾问何山认为,商品房就是商品,而只要是商品就应纳入《消法》的范围。对此存在的长时间争论,显而易见有其他东西掺杂其中。而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中是否存在欺诈。
何山对一些人提出的商品房买卖金额大,双倍返还显失公平的论调给予否定。他提出,开发商是因自己的欺诈行为酿成的“双赔”苦果,给予消费者几十万、上百万的赔偿与开发商成千上亿的资产相比,并非显失公平。
一切的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有了定论。该解释对于商品房交易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列出了开发商须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争论二“汽车三包”何时出台
数据一:目前,汽车以成倍增长的速度进入家庭,家庭购买已占销售量的50%以上。
数据二:2002年度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汽车投诉案件3919件,其中仅安全质量问题就有2915件,占总数的74.38%。
大连消费者吴先生在对自己花18万元买回的“新”车进行装饰美容时发现,他购买的是一辆被撞后经过修补的旧车。对于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吴先生提出应按《消法》第49条的规定实行双倍赔偿。经销商却以汽车是特殊商品,不在《消法》保护范围内拒绝了吴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甘肃省兰州市一基层法院在判决一起汽车消费的案件中,在判决书上写道,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所以,不适用于《消法》。
“这很荒唐。”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部主任王前虎用了一个比喻:“这就相当于说,之所以杀岳飞,理由是莫须有一样。张三之所以能够区别于王五,是因为张三相对于王五来说是个特殊的主体,但是,无论张三还是王五,他们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都应当遵守法律。一双袜子和一双鞋,相对于汽车来说,也是特殊商品,难道说袜子和鞋就不受《消法》保护了吗?”
王前虎认为,目前一些人仍拿计划经济时代的眼光来看待汽车,认为汽车属于生产资料,这是不对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是没有汽车的。当时汽车多用于生产,它当然不属于消费品。但现如今,私人购车主要是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用汽车的轱辘来替代自己的双腿。在北京的一些汽车销售市场,80%的售出车辆都是个人购买的小型汽车,是用于生活消费,此时汽车就是消费品。因此,不能一概地说汽车就是生产资料,也不能一概地说汽车就是消费品。
对于私人汽车应否受《消法》保护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表示:“当然受《消法》保护。《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今,汽车不仅仅是作为生产资料存在,它已经掀起了中国消费的第三次浪潮。毫无疑问,汽车已经进入家庭了,消费者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才使用汽车,最起码使用汽车已经不是一种生产行为了,这时汽车就已经是消费品了,既然是消费品,就应该受《消法》保护。”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依据《消法》解决了汽车欺诈案,而中国至今还在讨论是否受《消法》保护。”吴景明认为导致消费者屡战屡败,处于这种绝对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消法》得不到贯彻实施。
吴景明同时认为,中国目前消费者获赔难的现象,其原因还在于,人们的思维方式还是传统的那种公共利益永远优先,私人利益居后的思想。其实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只是他们总是以个体出现,从而矛盾地成为弱势群体,我们不应该忽视消费者的利益。据统计,2002年美国消费者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占80%,而中国消费者对国家经济的贡献仅占22%。“消费者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度才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差距。”
2003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在京召开的关于《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研讨会上表示,“汽车三包”有望在年内出台。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涉及大宗消费品或服务的,可以根据消费者受到欺诈部分的实际损失加倍赔偿,也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草案同时规定,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
由此,汽车消费者也看到了私人汽车消费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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