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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学前班学生校园内受伤,受伤学生家长为此起诉状告学校以及某学生家长。日前,河东区法院判令被告学校承担责任的50%,被告学生家长承担30%的责任,受伤学生的家长也要承担20%的责任。
原告起诉:要求赔偿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小学学前班学生,事发当日中午,学生集体由一楼去二楼厕所,当时没有老师看护。走到二楼楼梯上时,原告被另一被告学生推倒摔在楼梯上,造成原告右眼下方裂伤及鼻梁裂伤。老师通知双方家长到校送原告到某医院诊治,花费不足千元,由被告家长支付。后原告由家长带到医院进行二次治疗,二被告对原告二次治疗费用不认可,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万余元。
被告学生家长:学校有监护责任
被告学生家长辩称,被告完全不具备行为能力,且事情又发生在学校,学校应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现在原告提出孩子被推倒造成事故还没有证据证实,基于这两点,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发后被告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并不是替原告支付的,而是垫付。原告是否需要治疗应有医院的诊断或意见,对此,原告应提供证据。
被告学校:监护责任在家长
被告学校辩称,原、被告均是10岁以下的孩子,属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系各自的父母,而不是学校。被告的家长讲责任在学校,由学校承担责任,对此,校方不认可。原告讲去楼上厕所没有老师看管不属实,当时老师在队伍的后面,进行全面照顾。学校没有过错,校方的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及智力等因素,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无法做出正确、客观或合理的判断和解释。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应特别指出的是,原、被告在楼梯上发生肢体碰撞造成损害事实时,该校老师却不在场,其疏于管理的行为,是造成该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该校收取学生的管理费,但未完成履行其管理职责,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553元的30%,即165元,被告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50%,即276元,其余的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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