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将对“张自忠路轻纺城放火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胁从犯罪、紧急避险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等三个控辩双方争论不休的庭审焦点也将“揭底”。
被告人薛某,29岁,河北区人;被告人王某,33岁,山东陵县人。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3日早6点左右,张自忠路轻纺城内云盛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某,携带4桶共100公斤汽油进公司后,把汽油泼洒在公司员工薛某及王某的身上,然后手持打火机逼迫二人将剩余的汽油泼洒在公司内。在李某某的胁迫下,薛某和王某将汽油洒在公司的一、二楼各处以及李某某的身上。当薛、王二人离开李某某七、八米后,李某某点火自焚当场死亡。事发后,薛、王二人没有报警,却迅速逃离现场。当天上午,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一个多月后,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受李某某胁迫,共同实施了放火行为,法院应以放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次开庭,围绕着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胁从犯罪、紧急避险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等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十分激烈的辩论。本案审判长———和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会发对记者说,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出入不大。他将在判决书中对胁从犯罪、紧急避险、间接故意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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