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消费者李小姐在平山道一家餐馆吃饭时遇到了一件蹊跷事,当拿出自带的酒水时,服务员上前制止,声称要想自带酒水可以,但需要加收15%的服务费。李小姐认为这种收费的合理性令人狐疑。记者联系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餐饮企业对顾客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的方式不可取。
据介绍,饭店、酒店对餐饮服务价格具有自主定价权力,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也规定“各种服务项目应当具有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内容,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显然,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这一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实属违法行为。对于所谓的“开瓶费”一事,中消协点评,酒店的上述“告示”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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