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从今年12月1日起,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否则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新出台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共计19条,内容涉及眼镜制配相关的定义、眼镜制配者应遵守的规定以及有关罚则等。从12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报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办法》。
该《办法》规定,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眼镜制配者还要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要准确可靠。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最高处罚3万元。主要包括,对使用没有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检测设备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办法》中第10条、第12条还规定,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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