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女方索要彩礼过多,订婚后男方反悔,几经索还女方不给,无奈之下,男方诉诸法律。18日,此案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韦曲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王某今年27岁,系长安区韦曲人。2001年12月1日,经人介绍,王某与该地女青年张某相识。据原告在诉状中称,两人于2002年农历正月初五订婚,当天,女方便索要衣物、“见面礼”等价值8200元彩礼。后在2003年商议结婚时,双方谈崩。原告指出,由于商议结婚时,女方继续借婚姻索要大量财物,婚姻已不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金钱物质上,所以他们只好分手。
分手后,王某多次向女方讨还已给的彩礼,被拒绝。昨日开庭后,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女方坚持认为订婚送礼是民间的风俗习惯,而按当地风俗规定,作为送给女方的彩礼,只要后来是男方先反悔,彩礼就可不退。
此案辩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彩礼到底是女方索要、还是男方自愿送给上。原告坚称是女方索要,而女方则认为是男方自愿送的。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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