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近日有读者在海河名称征集中,除对22个项目提出命名方案外,还提出对部分现有桥梁、道路名称进行变更的建议。对此,地名办有关人员解释说,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持地名稳定性的角度出发,现有街道、桥梁名称一般不予变更,而且地名变更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引起负面影响。
据地名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二)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四)用字规范,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五)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六)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第十八条对更名的条件给予明确规定:(一)因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二)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三)因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地名的;(四)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楼、院门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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