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适应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和参保人员就医的需要,对于2001年11月1日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之后陆续新增的411个诊疗项目,经与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进行专家咨询后,将317种新增诊疗项目分为A类项目220项,B类项目38项,C类项目59项,纳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标准》,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物价部门对新增项目的收费标准做出调整时,以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全部详细项目可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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