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权案件,与其他名誉权案件相比,此案不但原告是法人单位,而且被告也是法人单位。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某研究所在两单位员工发生冲突后,以“公示”形式在有关业务单位之间散发消息,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这是本市首次出现法人索要名誉权案。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某研究所一直有业务往来。2003年8月,原告一员工与被告一员工发生冲突,该冲突虽系其二人非职务行为,但被告却以“公示”的方式在有关业务单位散发信息。其在公示中称“鉴于该事件,即日起停止向某公司供应货物”的说法,极易引起不明真相的业务单位和客户将所谓的事件理解为原告公司经营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是诋毁公司名誉的行为,因此认为被告侵犯了名誉权。同时被告还利用在经营中的独占领域,在“公示”中对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行抑制,其行为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两项行为,被告给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赔偿8万余元。被告一位负责人表示,被告的行为并未侵权,被告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末侵权,既然原告已
诉至法院,那么一切将听从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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