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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者的临床观察中发现,这些病人因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出全脑器质性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长时间呈平直线,但在呼吸机的帮助下,其心跳可以维持。根据这项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2年后,也就是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明确界定了脑死亡概念并制定了人类第一个脑死亡标准———哈佛标准。这一标准很快得到了医学界的广泛认同,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均是以哈佛标准为蓝本。
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2002年10月,中国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披露了中国脑死亡标准(第三稿)对其实施脑死亡判定。该标准比国际标准更严格,其原因是为了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因为我们对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有相传几千年的严重心理依赖,要真正接受一个新的观念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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