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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物必须卸至指定场地
擅自改装车辆将受处罚
货运机动车辆超载,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将超过限量标准的货物卸至指定场地。对于所卸货物,驾驶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取走,其装卸、保管费用由驾驶人承担。逾期不领取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超载货运机动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携带本市公路管理部门颁发的《通行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重物品的,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对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给予记分。
对擅自改变、更换改装车型结构、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滞留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放行绝对不准
24小时值守令行禁止
本次行动要求,执法部门对车辆是否超载以及车辆超载重量,必须经仪器检测认定。
对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要求一次卸载到位。对屡纠不改或严重超载运输,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运输行为,按照规定予以罚款,并收取公路补偿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放行或罚款放行。
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对不听劝阻的,由市政公路、公安交管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有关货物卸载、保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将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
市政公路部门设置的检测站点设立治安办公室,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公安部门依法严惩。
□超载屡纠不改吊销相关执证
追究制度查处责任人
市政公路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执法,在进入本市的各条主要公路的入市口和各高速公路的出口设置临时检测点,严禁超载车辆驶入、驶出。
对指使、强迫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车辆的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超载车辆强行上路、屡纠不改的,将吊销车辆的营运证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超载车辆,除依法处罚外,由市治理超载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隶属单位或出发地)进行倒查,经查证属实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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