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了维护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本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独有的关于处理老工伤问题的政策。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明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996年10月1日后至《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草案)》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明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996年10月1日后至该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该规定实施前1年内发生的工伤,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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