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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因工致残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5至3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除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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