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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应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自明年1月1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草案)》实施后30天内,该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3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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