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为了应对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重大事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市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本市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草案)》中规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事故发生概率,同时借鉴外省市的做法,本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本市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储备金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